秦皇岛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以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30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