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第十九条有效筹备组应当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做好制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草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等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各项筹备工作,并将有关内容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业主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筹备组应当记录并作出答复。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30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