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代表、居(村)民委员会代表组成。筹备组成员人数应当为单数,其中业主代表人数不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一半,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业主代表通过社区(村)党组织推荐、居(村)民委员会推荐、业主自荐或者联名推荐方式产生。

筹备组应当将成员名单以及相关信息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十五个工作日。

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