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沿海防护林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造成沿海防护林火灾的,由市、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30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