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的,由市、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