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市沿海防护林保护利用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沿海防护林保护利用实施方案,经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