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实施市容市貌整治提升的,应当严格管理超大体量公共建筑、超高层建筑和重点地段建筑等城市重大项目,并协同推进市政设施、园林绿化、道路街巷、建筑物外立面等整治美化,提升环境卫生水平,完善照明景观建设,构建高品质城市空间,展现城市魅力活力。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