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利用老旧小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空闲地或者建筑物、构筑物新建改建养老、托育、停车、电动自行车及汽车充电设施等配套服务设施的,由项目实施主体与物业权利人协商签订改造管理使用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