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实施老旧小区更新改造的,应当统筹考虑居民意愿、规划布局、安全隐患等因素,整合土地和空间资源,整治小区环境,提升居住品质,健全推广红色物业管理长效机制。

推进老旧小区及其周边地区实施连片改造、整体运营,打造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实现配套服务设施、公共空间共建共治共享,推动规划师、设计师、工程师等进社区,引导居民全程参与建设完整居住社区。

老旧小区实施连片改造的,应当整合公共空间和资源,补齐公共服务设施短板,有条件的同步开展风貌改造,传承地方历史文化记忆。鼓励拆除小区围墙、围栏、小房等建筑物、构筑物,利用小区空地、荒地以及拆违腾空土地等增加公共活动空间,配建绿地、停车场(库)、电动自行车及汽车充电、安防、体育健身等设施,开展养老、托育、家政、助餐、快递等便民服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依照相关主体申请或者根据项目推进需要,通过社区议事等方式,搭建协商和纠纷调解平台,听取意见建议,协调利益,化解矛盾,推动实施,引导受益的物业权利人合理分担建设、维护、运营相关设施或者空间的资金和人力成本。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