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城市更新条例/第三章 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和程序第十九条已修改城市更新项目应当按照城市更新项目建设方案推进建设和经营利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分割销售。项目实施主体应当建立质量和安全管理制度。涉及既有建筑结构改造或者改变建筑设计用途的,应当开展质量安全检测;涉及城市更新单元整体更新的,应当结合实际制定区域抗震、消防功能整体提升等质量安全保障方案。工程建设完成后,项目实施主体组织竣工验收。对于需要无偿移交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项目实施主体应当做好移交工作。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