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七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影响电动自行车安全的行为:(一)拼装电动自行车;(二)加装伞具、车篷(厢)等影响安全的装置;(三)改装、加装蓄电池、电动机等动力装置,或者更换不符合出厂额定电压的蓄电池、擅自更换电动机等动力装置;(四)拆除或者改动电动自行车的车速提示音、限速装置;(五)其他更改电动自行车定型技术参数、影响电动自行车安全性能的行为。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