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电动自行车安全教育,宣传普及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知识,提高公民的安全意识。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和教育。

学校应当将电动自行车的安全教育纳入法治宣传教育内容。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常识的公益宣传。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