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对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