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人员密集场所以及住宅、宿舍、办公楼等非集中充电的室内场所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危害消防公共安全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经营性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