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为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规定,不得私拉电线、私安插座充电。
禁止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人员密集场所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禁止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在住宅、宿舍、办公楼内等非集中充电的室内场所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
禁止电动自行车或者其蓄电池进入载人电梯。鼓励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及住宅小区推广应用物联网和智能化技术手段对电动自行车或者其蓄电池进入电梯进行监控和智能阻止。
对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管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和居民有权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可以向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负有消防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单位报告。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报告后,应当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