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爱国卫生与健康促进条例/第四章 社会健康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学校、幼儿园、养老服务机构等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健康服务工作,组织开展健康巡查、清洁消毒、健康宣传等工作。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