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爱国卫生与健康促进条例/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第十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爱国卫生与健康促进工作开展监督考核,实行属地管理和分级负责的原则,构建政府监管、社会监督、行业自律、单位自治、个人自觉的爱国卫生综合监管制度。爱卫会成员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业爱国卫生与健康促进工作开展监督考核。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