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一条有效业主委员会成员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管理规约约定,挪用、侵占、擅自处分业主共有财产,篡改、隐匿、毁弃保管的文件、物品,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买卖、提供或者公开在物业服务活动中获取的业主个人信息,以及侵害业主其他合法权益,由有关主管机关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八十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