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五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七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