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六十四条有效业主共同决定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的,可以授权业主委员会管理,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人或者其他经营主体经营。经营产生的收入应当单独列账管理,并向业主公示。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