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有效

业主共同决定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的,可以授权业主委员会管理,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人或者其他经营主体经营。经营产生的收入应当单独列账管理,并向业主公示。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