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六十三条有效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管理规约的约定,按照规划用途合理、安全使用物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