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服务第五十七条有效物业管理区域发生火灾,供水、供电、供气等设施损坏等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事故,物业服务人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或者专业经营单位报告,并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