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服务第五十六条有效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建设单位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付给物业买受人的房屋,其物业费由建设单位支付。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