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第四十二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一)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二)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但确有困难未成立;(三)业主大会成立后,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四)原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未能按照本条例规定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