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三十二条有效业主委员会成员和候补成员的候选人可以通过下列方式产生:(一)社区(村)党组织、居(村)民委员会推荐;(二)业主自荐或者联名推荐。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业主委员会成员和候补成员候选人的推荐工作。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