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三十一条有效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成员由五人以上单数组成,每届任期不超过五年,具体人数和任期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