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物业管理区域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成立业主大会:

(一)已交付业主的专有部分面积占比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内建筑物总建筑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已交付的业主人数占比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总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二)自首套房屋交付业主之日起满两年且交付业主的房屋套数达到总套数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建设单位应当自前款条件之一具备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房屋交付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以及通过网络公示,并书面报告物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