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和业主大会第十八条有效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