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建设单位新建物业应当按照规划配置车位(库),并按照有关标准为固定停车位配建充电基础设施或者预留充电基础设施安装条件。

建成物业可以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逐步改造建设充电基础设施,物业服务人、业主应当予以配合。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