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及相关配置第十一条有效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管理区域档案。物业管理区域档案应当载明物业管理区域的地理位置、四至界限、总建筑面积、专有部分数量、业主共有部分主要情况、建设单位以及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