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管理区域档案。

物业管理区域档案应当载明物业管理区域的地理位置、四至界限、总建筑面积、专有部分数量、业主共有部分主要情况、建设单位以及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