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向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划分物业管理区域。

建设单位在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确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配套设施设备和物业服务用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配套设施设备和物业服务用房配置的意见。

建设单位应当将物业管理区域的范围、配套设施设备和物业服务用房位置及面积在房屋销售现场公示,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示。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