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残疾人联合会依照法律、法规或者接受政府委托,动员社会力量,开展精神卫生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红十字会、科学技术协会等团体依法开展精神卫生工作。行业协会、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志愿服务组织等社会组织应当配合、协助开展精神卫生工作。

鼓励和支持组织和个人参与精神卫生相关工作,提供精神卫生志愿服务,捐助精神卫生事业,兴建精神卫生公益设施。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