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精神卫生条例/第六章 保障措施第四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支持精神专科医院中医科建设,鼓励中医医疗机构加强神志病科、中医心理科、心身医学科等精神类临床科室建设,推进中西医临床协作。从事精神卫生服务的中医执业医师,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合格后认定为精神科执业医师,并按照精神科执业医师类别进行管理,可从事精神障碍疾病诊断与治疗。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0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