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精神卫生条例/第六章 保障措施第四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部门负责建立学历教育、继续教育相结合的精神卫生人才培养制度;将心理健康教育纳入教育课程体系,促进师生心理健康;保障患有精神障碍的适龄儿童、青少年接受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的权利。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0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