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精神卫生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循预防、治疗、照护和康复相结合的原则,实行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家庭和单位尽力尽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综合管理制度。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