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下列事项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一)涉及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和本市特别重大的事项;
(二)法律和自治区地方性法规规定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三)其他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除上述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以外的事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可以依法制定地方性法规。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修改和补充,但不得同该地方性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地方法规 · 克拉玛依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