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法规草案发给代表,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可以适时组织代表研读讨论,征求代表意见。

地方法规 · 克拉玛依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