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八条有效消费者与经营者因商品和服务质量发生争议需要进行检测、鉴定的,可以由下列机构进行检测、鉴定,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一)双方约定的检测、鉴定机构;(二)国家法定的检测、鉴定机构;(三)受理投诉的行政部门、消费者委员会指定的检测、鉴定机构。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9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