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六条有效从事供电、供水、供气的经营者,应当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维护,不得限定消费者向其指定的经营者购买商品,不得强制收取预付款,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计量器具应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检定合格方能安装使用。因计量不准而多收的费用,应当退还消费者。因所供电、水、气的质量不合格而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9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