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八条有效从事汽车旅客运输业的经营者,应当保证乘客的人身财产安全。有标明发车时间、班次的,必须按时发车。不得故意绕行、兜圈拉客、超载、拒载、中途停运或转运、途中加价,不得擅自调校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造成消费者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从事民航、铁路运输、航运的经营者,应当保证乘客的安全。因故不能准时出发或正点到达的,应当及时告知消费者并妥善处理。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9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