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科技创新条例/第十一章 附则第九十三条有效驻粤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在本省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的,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的,在科研自主权、科技成果转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等方面与科研机构适用同等政策。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九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九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