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科技创新研发投入长效机制,组织开展原始创新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提供重大科技成果示范应用场景;建立健全激励分配制度,对企业重要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实施股权和分红等激励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完善以创新为导向的国有企业考核评价制度,将企业的研发投入强度、创新能力建设、创新成效,以及首台(套)装备、首版次软件、首批次新材料应用等情况纳入国有企业负责人的业绩考核范围。国有企业研发投入在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中视同利润。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