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捐赠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主管部门或者捐赠项目所属业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一)接受捐赠后,未按照规定备案;

(二)捐赠项目用途改变后,未按照规定备案;

(三)捐赠项目建设用地、建筑物及配套设施被征收,或者土地使用权被收回后,未按照规定备案;

(四)完成捐赠项目报废手续并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后,未按照规定备案。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