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省和内地九市港澳工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完善港澳青年实习、见习政策,按照各自职责加强与香港、澳门相关方面在港澳青年实习、见习方面的合作,及时收集和发布实习、见习岗位信息,组织实施港澳青年来本地的实习、见习计划。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积极提供实习、见习岗位,配合开展港澳青年实习、见习计划。鼓励民营企业、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开发港澳青年实习、见习岗位。开展见习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就业见习补贴。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