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列入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要点和监督工作计划,纳入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内容。省、地级以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还应当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列入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采取召开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会议、按照规定成立备案审查工作领导小组或者建立相关工作机制等形式,研究部署备案审查工作,协调解决备案审查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并加强对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联系和指导,推动其提高备案审查工作能力和质量。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应当定期听取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备案审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要时依法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