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室)、法制工作机构按照职责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形式审查。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的,予以备案登记,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符合第九条、第十条规定但不符合第十一条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室)、法制工作机构暂缓办理备案登记或者通过备案审查信息平台以电子指令形式予以退回,并通知制定机关在十日内补充报送备案或者重新报送备案;补充或者重新报送备案符合规定的,予以备案登记并发送电子回执。
属于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表彰,对具体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向上级机关请示、报告或者会议材料等不具有普遍约束力、反复适用性的文件,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室)、法制工作机构对其不予备案登记。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