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和自治县人民政府领导人员,自治县监察委员会主任,自治县人民法院院长,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辞职的,由主席团将其辞职请求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大会闭会期间提出辞职的,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接受辞职的,应当报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报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地方法规 · 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