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五章 选举、罢免和辞职第四十一条有效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主席团、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自治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自治县监察委员会主任,自治县人民法院院长和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自治县选出的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并提供有关材料。地方法规 · 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