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自治县县长、副县长,自治县监察委员会主任,自治县人民法院院长,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自治县出席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及法律规定其他需要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人员,通过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每次会议选举的具体办法,由主席团提出草案,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通过。
每届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额,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以决定形式确定。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额经确定后,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内不再变动。
地方法规 · 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