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逐级落实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水环境质量改善作为约束性指标。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并作为对被考核单位综合考核评价、水环境保护相关资金分配的依据。

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